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湘传媒发〔2025〕42号
关于印发《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
现将《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2月26日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训室(基地)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湖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训室(基地)是指由学校自建或校企等多方合作共建的校内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场所(含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室。
第三条实训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安全整体工作同规划、同部署。
第四条实训室安全管理宗旨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实训环境,降低实训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实训室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六条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统筹管理实训室安全工作,把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学校成立校级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训室工作、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实训中心、保卫部、教务处、后勤基建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企合作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教学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等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决策,对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
(四)实训中心是学校实训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训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保卫部负责实训室安防、消防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实训室建筑物安全和基础用电安全。教务处负责制定各类实验、实践教学活动规范并监督执行,确保实验、实践教学过程师生安全。科研管理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财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实训中心、保卫部等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的实训室安全工作专项年度预算。
(五)学校与各相关二级部门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六)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七)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八)建立实训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七条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一)二级单位承担本部门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训室安全的领导和各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助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本部门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原则上由分管实训室工作的中层副职担任。
(三)与所属各实训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训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制定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实训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八条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训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训室安全。
(二)实践教学项目、教学竞赛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技术研发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训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实训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实践教学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五)实训室管理员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执行实训室的安全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安全准入等相关制度;落实实训室挂牌信息、警示标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悬挂上墙的管理要求;落实实训室房间内务(卫生、水电、房屋修缮等)及钥匙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发现突发安全事件要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并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是所指导的实验实训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结合专业需要负责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规定,必须立即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向所在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报告;发现突发安全事件要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并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对实训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十条对进入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室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部门和各实训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出现实训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三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第十四条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校园安全文化。
第五章安全准入
第十五条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实训)课程、毕业设计、生产性实训、教师科研项目、教学竞赛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实训)项目在实训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应在签订合同且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室。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进入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操作规程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开展实验或实训。
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各实训室应与进入实训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训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训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践教学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训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实训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训室重点风险部位应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三)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训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二条实训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训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训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部门,应予以批评和惩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细则。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